臺中市立清水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94.07.16修定
105.03.09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清水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繫校友感情,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及
宏揚母校校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9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會員。
1.前臺中縣立清水初級中學畢業者。
2.前臺中縣之清水中學初級部畢業者。
3.臺灣省立清水中學初、高中畢業者。
4.省立清水高級中學畢業者。
5.國立清水高級中學畢業者。
6.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第五條 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會員。
1.現任教職於母校者。
2.曾任教職於母校者。
3.曾肄業於母校者。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發言權及表決權。
3.本會規定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4.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定理、監事。
3.審定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4.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條 本會之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如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各屆得設連絡代表一至二人,負責提供各屆校友動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常務理事。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其職權。理事長為會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得增設名譽理事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者,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選舉常務監事。
2.會務之監督。
3.財務收支之審核。
4.對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五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總務、學術、服務、聯絡、康樂五組,各組組長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長聘任之。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1.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每人新臺幣 500元,於填報入會申請書時一次繳清。
2.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500 元,於6月底前,一次繳清。
3.永久會員:一次繳納10000元以上者,列為永久會員。
4.樂捐或補助款。
5.存款孳息。
6.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