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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中市立清水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94.07.16修定

105.03.09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清水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繫校友感情,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及

        宏揚母校校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清水區中山路90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會員

1.前臺中縣立清水初級中學畢業者

2.前臺中縣之清水中學初級部畢業者

3.臺灣省立清水中學初高中畢業者

4.省立清水高級中學畢業者

5.國立清水高級中學畢業者。

6.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第五條 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會員

1.現任教職於母校者。

2.曾任教職於母校者。

3.曾肄業於母校者。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發言權及表決權。

3.本會規定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4.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定理監事

       3.審定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4.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條 本會之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如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各屆得設連絡代表一至二人,負責提供各屆校友動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常務理事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其職權。理事長為會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得增設名譽理事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者,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選舉常務監事。

         2.會務之監督。

         3.財務收支之審核。

         4.對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五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總務、學術、服務、聯絡、康樂五組,各組組長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長聘任之。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1.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每人新臺幣 500元,於填報入會申請書時一次繳清。

2.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500 元,於6月底前,一次繳清。

3.永久會員:一次繳納10000元以上者,列為永久會員。

4.樂捐或補助款。

5.存款孳息。

6.其他收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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