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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規 /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5.06.27 校務會議通過

101.01.06 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 人,採任期制,任期一年,得連任之;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依程序補聘之。

校長為主任委員,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八人、職工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二人、學生代表二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加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訓育組長(或訓育組管理員)兼任記錄,並負責會場資料裝訂、會場佈置等工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除第四條規定之委員出席外,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為一般事務者,採相對多數通過為決議;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認定者,以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為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與執掌如下:

(一) 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     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     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     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4.     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     召開性平會會議,並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

6.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7.     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8.     涉及校園性平案通報之協調聯繫。

(二) 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     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     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     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     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 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     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     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3.     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4.     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5.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四) 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     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     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3.     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第七條          如遇第三條第五款案件,其案情內容與學生無關或主任委員認有必要時,可請學生委員迴避之。

同前項,如案情內容牽涉本會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主任委員亦可要求該委員迴避之。

第八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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