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換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例如:補習班老師見到同學亭亭玉立,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免費幫她課後輔導,此即構成交換式性騷擾。 (二)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